帮朋友垫付托关系费用,能要回吗?法院判决:违反公序良俗,不保护
2023-08-21 17:33:40          来源:株洲高新区(天元区)融媒体中心 | 编辑:刘哲林 | 作者:尹利容          浏览量:4433

欠债还钱,本是天经地义

但有的借款却不受法律保护

这是怎么回事?

来看,天元区法院审理的这起民间借贷纠纷案


01
基本案情





      王某与尹某系好友。2019年1月,王某在株洲某酒吧电梯口与他人发生肢体冲突,被公安民警带走调查。王某欲托关系免于行政处罚,便找尹某替他垫付疏通关系的资金。在明知借款用途的情况下,尹某当天向案外人转款40,000元用于疏通关系。第二日,公安局依法对王某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对其行政拘留五日,并处罚款贰佰元。2020年5月,尹某要求王某偿还借款,但王某认为其未收到借款,亦不认识尹某所托之人,且从行政处罚结果来看,其所托之事并未办理,因此不负有还款义务。尹某多次催要借款未果,遂向天元区法院提起诉讼。


02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第(四)项的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四)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经查,尹某作为出借人事先知道王某借款用于找关系来逃脱法律制裁,显然该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但尹某仍提供借款,因此尹某与王某之间的民间借贷合同无效。据此,法院判决驳回尹某的全部诉讼请求。此外,针对本案中存在托关系来逃脱法律制裁的违法行为,本院已将相关违法线索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借钱给他人有风险,借款时首先要了解对方借款的用途。我国法律保护的是合法债权,若出借人明知借款人将借款用于非法用途而出借,不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有违公序良俗原则,不利于社会的和谐稳定,因此借款合同被认定无效。随着《民法典》的颁布与实施,“公序良俗”将不再是人们内心的道德评判,而是判定民事行为效力的重要依据;其价值在于将道德伦理规范引入法律适用,起到扩充法律渊源、弥补法律漏洞的作用。

      此外,广大人民群众应提高自身法律意识,涉嫌违法犯罪时,不要抱有侥幸心理,也不要错误地认为靠花钱和托关系就能躲避法律制裁,在表达合理诉求、争取合法权益时,请务必通过正当的途径解决。


03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二款



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一)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

(二)以向其他营利法人借贷、向本单位职工集资,或者以向公众非法吸收存款等方式取得的资金转贷的;

(三)未依法取得放贷资格的出借人,以营利为目的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提供借款的;

(四)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六)违背公序良俗的。


责编:刘哲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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